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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

发布:2019-03-11 16:39,更新:2010-01-01 00:00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2019-01-15

  按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其它畜种,奶牛800元/头、肉牛400元/头、羊26元/只、蛋鸡(或鸭、或鹅)2元/只、肉鸡1元/只、兔2元/只。   

  政策解读:

  (1)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对本市养殖场 (户)自身产生的病死动物,按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

  严格按照 “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其中:具备自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每处理1头自身产生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贴。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 (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可给予20 元的补贴;区域性回收站每回收1头病死猪,可给予16元的补贴;区、市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或者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处理企业每处理1头病死猪,可给予44元的补贴。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段补贴的具体标准进行微调。对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家禽和牛、羊等其他病死动物的补贴标准,各区、市可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在国家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青政办字〔2013〕115号)

  (2)牛羊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资金由青岛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城阳区、崂山区开展病死牛羊禽兔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两区自行承担。对病死牛羊禽兔无害化处理,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中有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规定,实行分段补助。根据《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5〕41号)规定,病死牛羊禽兔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换算成猪单位执行(30只蛋鸡、鸭或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家禽和兔必须为羽毛丰满)。市和区、市两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奶牛800元/头、肉牛400元/头、羊26元/只、蛋鸡(或鸭、或鹅)2元/只、肉鸡1元/只、兔2元/只,其中,青岛市财政对即墨市、胶州市、黄岛区补助标准为:奶牛200元/头,肉牛100元/头,羊6.5元/只,蛋鸡(或鸭、鹅)0.5元/只,肉鸡0.25元/只,兔0.5元/只;对平度市和莱西市补助标准为:奶牛480元/头,肉牛240元/头,羊15.6元/只,蛋鸡(或鸭、鹅)1.2元/只,肉鸡0.6元/只,兔1.2元/只。(青牧字〔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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